“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愿意改正,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月10日,被執行人田某在拘留所寫下“悔過書”表示馬上搬離重慶大學食堂。
2013年8月20,田某與重慶大學簽訂了《食堂租賃合同》,約定:重慶大學將某食堂餐廳出租給田某使用,租賃期限為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租賃合同終止時,田某不得要求重慶大學補償費用等。
2016年1月13日,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前,重慶大學書面告知田某,雙方簽訂的《食堂租賃合同》即將到期終止,要求田某在租賃合同終止之日撤場并辦理好賬面結算和資產轉移手續,田某拒絕撤場。
重慶大學又于2017年2月27日、28日書面通知被申請人返還租賃物,但田某仍然拒絕撤場。后經重慶大學申請,重慶市仲裁委于2017年11月23日裁決田某交還食堂餐廳,但田某仍拒絕履行。2018年5月3日,重慶大學向重慶一中院申請執行,該院受理后,隨即向田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但其在期限內仍未履行,該院遂依法對其實施拘留。
拘留期間,田某認真反思,決定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