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位于福州連江縣,食堂承包人為繼續承包食堂,向多名教職工行賄近9萬元
食堂承包人為繼續承包某學校食堂的經營權,向該校校長及多名教職工行賄近9萬元。近日,經福建省連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07年6月,林某通過招投標以14400元承包經營連江縣某中學2007-2008學年學生食堂及服務部。2008年連江縣教育局印發了《連江縣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食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實行承包經營”。林某為了繼續承包經營該食堂及在食堂承包過程中得到有關人員的支持和照顧,向該中學時任校長(已判刑)等人行賄共計89500元。
法院認為,林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林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二:位于四川營山縣,成都男行賄10萬承包食堂被判兩年
為籌備中的公司能拿下一所學校食堂的經營權,李某向該校校長行賄10萬元,這種情況應定為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
近日,成都中院審理認為,李某的行賄行為是為了讓公司成立后獲利,屬單位行賄犯罪,而非一審認定的個人犯罪。據此,成都中院將李某的刑期從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事發前,李某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營山弘揚學校后勤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李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處于籌備階段時,李某看到了承包某學院金堂分院學生食堂的商機。為達到目的,李某送給時任該校校長文吉義(已判刑)10萬元。在文吉義幫助下,李某所在公司未經公開招標,就與該學院金堂分院簽訂了學生食堂承包合同。
不久后,偵查機關根據文吉義的交代,對李某進行詢問調查,李某如實供述了給文10萬元現金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紤]到其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無犯罪前科等因素,依法以行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
李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稱行賄10萬元屬單位行賄犯罪而非個人犯罪,且承包經營學生食堂是正常經營活動,并未謀取不正當利益。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李某行賄10萬元,屬單位行賄犯罪,李某系單位犯罪的主管及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
據了解,該案已被成都中院審委會研究確定為示范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