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藍色“QS”標志一直被認為是質量安全的象征,底部的“生產許可”字樣,消費者也很熟悉。不過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原食藥總局規定,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簽以及“QS”標志,取而代之的是有“SC”標志的編號。而部分存在僥幸心理的食品生產行業從業者為節約成本,在過渡期后仍舊生產并銷售外包裝帶“QS”標志的食品。近日,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查處一起相關食品違法案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今年1月,杭州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浦所根據舉報線索,對轄區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突擊檢查,調查后發現當事人生產的一款花生酥食品商品外包裝上印有“QS”標志,但生產和銷售日期均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同時還發現該款產品外包裝標注的產品標準號錯誤。對上述違法行為,該所執法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于2015年10月1日實施,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5〕225號)規定,取消QS標志后,新獲證及換證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注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并不再標注“QS”標志。為了避免浪費,給予了生產者最長不超過三年過渡期時間,即2018年10月1日之前,食品生產者原帶有“QS”標志的包裝和標簽商品仍可以使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在商品外包裝上印有QS標志。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0月1日以后,由于使用原包裝、標簽、標志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可以繼續銷售,因此帶有“QS”標志的食品不會立刻從市場上消失,而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場,這期間市場上帶有“QS”標志老包裝的食品和標有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食品會同時存在。下一步,該局將繼續加強對轄區食品生產企業的檢查,督促企業重視食品安全生產工作,避免此類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