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國家衛生計生委頒布《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0-2014) ,本標準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本標準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本標準與GB2760—201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原衛生部2010年16號公告、2010年23號公告、2012年1號公告、2012年6號公告、2012年15號公告、2013年2號公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年2號公告、2013年5號公告、2013年9號公告、2014年3號公告、2014年5號公告、2014年9號公告、2014年11號公告、2014年17號公告的食品添加劑規定;
———將食品營養強化劑和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名單調整由其他相關標準進行規定;
———修改了3.4帶入原則,增加了3.4.2;
———修改了附錄A“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a)刪除了表A.1中4-苯基苯酚、2-苯基苯酚鈉鹽、不飽和脂肪酸單甘酯、茶黃色素、茶綠色素、多穗柯棕、甘草、硅鋁酸鈉、葫蘆巴膠、黃蜀葵膠、酸性磷酸鋁鈉、辛基苯氧聚乙烯氧基、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薪草提取物、乙萘酚、仲丁胺等食品添加劑品種及其使用規定;
b) 修改了表A.1中硫酸鋁鉀、硫酸鋁銨、赤蘚紅及其鋁色淀、靛藍及其鋁色淀、亮藍及其鋁色淀、檸檬黃及其鋁色淀、日落黃及其鋁色淀、胭脂紅及其鋁色淀、誘惑紅及其鋁色淀、焦糖色(加氨生產)、焦糖色(亞硫酸銨法)、山梨醇酐單月桂酸酯、山梨醇酐單棕櫚酸酯、山梨醇酐單硬脂酸酯、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山梨醇酐單油酸酯、甜菊糖苷、胭脂蟲紅的使用規定;
c)在表A.1中增加了L(+)-酒石酸、dl-酒石酸、紐甜、β-胡蘿卜素、β-環狀糊精、雙乙酰酒石酸單雙甘油酯、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刪除了上述食品添加劑在表A.2中的使用規定;
d)刪除了表A.1中部分食品類別中沒有工藝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劑規定;
e)表A.3中增加了“06.04.01雜糧粉”,刪除了“13.0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修改了附錄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規定:
a)刪除了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國肉桂、丁香、眾香子、蒔蘿籽等香料品種;
b)表B.1中增加“16.02.01茶葉、咖啡”;
———修改了附錄C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以下簡稱“加工助劑”)使用規定:
a)表C.1中增加了過氧化氫;
b)表C.2中刪除了甲醇、鈀、聚甘油聚亞油酸酯品種及其使用規定;
———刪除了附錄D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名單;
———修改了附錄F食品分類系統:
a)修改為附錄E食品分類系統;
b)修改了01.0、02.0、04.0、08.0、09.0、11.0、12.0、13.0、14.0、16.0等類別中的部分食品分類號及食品名稱,并按照調整后的食品類別對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進行了調整。
———增加了附錄F“附錄A 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索引”。
使用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2、術語和定義
2.1 食品添加劑
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所允許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殘留量
食品添加劑或其分解產物在最終食品中的允許殘留水平。
2.4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2.5 國際編碼系統(INS)
食品添加劑的國際編碼,用于代替復雜的化學結構名稱表述。
2.6 中國編碼系統(CNS)
食品添加劑的中國編碼,由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類別(見附錄D)代碼和在本功能類別中的順序號組成。
3、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3.1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b)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c)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d)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e)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a)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b)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d)便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3.3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
按照本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3.4 帶入原則
3.4.1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a)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b)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c)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于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4.2 當某食品配料作為特定終產品的原料時,批準用于上述特定終產品的添加劑允許添加到這些食品配料中,同時該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的量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標簽上應明確標示該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4、食品分類系統
食品分類系統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只適用于本標準,見附錄E食品分類系統。如允許某一食品添加劑應用于某一食品類別時,則允許其應用于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
5、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A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的規定。
6、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產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7、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C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規定的規定。